顺德印发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2019-05-28来源:珠江商报
5月22日,顺德区政府印发了《顺德区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长达51页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特定城乡建成区(包括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进行拆除重建、局部加建、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等活动的规定。
细则指出,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符合市27号文的一般要求,且原则上不小于10公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必须由单一主体或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作为单元规划的编制主体,应当委托符合市27号文规定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完成。
细则明确了公益性用地规定。除改工项目主导的情形外,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包含完整的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公益性项目用地,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的独立用地应大于3000平方米。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将不低于城市更新单元总面积15%,且除改工项目外在拆除重建范围内将不低于该范围面积15%的用地用于建设公益性项目,其中通过现状工业改造为经营性开发项目,公益性项目的用地比例不得低于25%,绿地率不得低于30%。在保证公益性项目用地总量占比不低于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可按照拆除重建范围总量平衡的原则进行调配。
值得一提的是,城市更新项目用地供应方式更加开放,可采用公开出让(流转)、协议出让(流转)、划拨等方式。属政府收购储备或挂账收储后再次供应的国有土地,必须采用公开出让方式,其他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流转)方式。改造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细则建立起“肥瘦搭配”的联动改造机制。改造后涉及住宅功能且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或独立宗地(非共有产权)旧城镇改造项目的土地原权属人,需按规定完成一定规模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项目或自行改造的拆除重建类工业提升改造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