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扶持类】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认定操作指引
2021-08-14
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认定操作指引
2019年12月
(试行)
一、依据政策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顺德区委办公室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顺委办发[2018]24号)以及《佛山市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德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及综合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村改办[20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及条件
新型产业用地,是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一)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1.开发主体必须是已在顺德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顺德区范围内,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2.开发主体拟开发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②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③产业平台类企业: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5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
3.开发主体拟开发不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生产制造型龙头企业:主营业务为制造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②科技研发型龙头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创新型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③产业平台类企业: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和成效(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属于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属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累计运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4.区政府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控股的产业平台类企业拟开发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可无需具备类似项目开发运营经验。
(二)项目效益审查
1.项目用地选址必须位于《顺德区村级工业园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集聚区或主题产业园区范围内。
2.拟开发项目全部用房需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项目主导产业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中应有60%以上(含)用于发展主导产业。主导产业应符合顺德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产业准入要求。
3.150亩以下新型产业用地项目自交地之日起24个月内(150亩及以上用地36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须不低于135万元/亩(即2035/平方米);企业自改项目用地用于发展新型产业项目的,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150亩或以上用地为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35万/亩。
4.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起第5年(150亩或以上用地为第6年)纳税强度不低于35万/亩,第6-8年(150亩或以上用地为第7-9年)年均纳税强度不低于40万/亩;企业自改项目用地用于发展新型产业项目的,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第5年(150亩及以上用地为第6年)不低于35万/亩,第6-8年(150亩或以上用地为第7-9年)年均纳税强度不低于40万/亩。
三、申请资料及要求
(一)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1.经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递交的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书和加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意见的《顺德区新型产业用地开发主体准入认定申请表》。
2.开发主体的注册登记资料。
3.开发主体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控股公司)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4.开发主体的业绩证明,按第四条第(一)款第2点或第3点规定的情形提供业绩材料;开发主体属新注册成立的,提供其母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或母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其他关联公司业绩材料。
5.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项目效益审查
1.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交的项目效益审查申请书和加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意见的《顺德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效益审查申请表》。
2.拟建项目可行性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说明、项目选址、项目开发面积以及容积率、主导产业、分割转让比例、建设周期、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财政贡献预期以及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服务能力等具体情况。
3.开发主体和运营主体注册登记资料(开发主体、运营主体原则上为同一单位;如不是同一单位的,运营主体应为开发主体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4.项目用地情况材料[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相关土地权利证书、宗地图、城乡规划批准文件等]。
5.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流程
开发主体准入认定和项目效益审查实行同步申报、一并评估、分别出具审查意见的操作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提交准入认定申请。
(二)评估审定。受理申请资料后,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对开发主体准入和项目效益审查一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经区村改办主任办公会议进行审定后出具审查意见(主要包括项目主导产业、分割转让比例、单位用地投资强度、单位用地年产值预期、财政贡献预期等)。
(三)暂不符合本操作指引第四条、第五条全部准入条件的,但属区村改重点招商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区村改办或区政府分级决策审定。
五、办理窗口及联系方式
收件单位: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
收件地址:区政府东大楼四楼重点项目工作科D71
咨询电话:0757-22832263